国际投资条约“双轨”执行机制的冲突及协调
虽然国家间仲裁、投资仲裁均为执行投资条约承诺的“牙齿”,但是多数投资条约并未明确两者间的关系.实践表明,两者存在管辖重叠,易导致平行程序和不一致裁决.学理上有三种方法解决两者间的模糊关系:投资仲裁优先、国家间仲裁优先、仲裁庭个案处理.但这些方法面临制度或技术障碍,可能使投资条约承诺落空.事实上,国家间仲裁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也并非化解投资仲裁合法性危机的利器.缔约国应强化国家间仲裁对投资仲裁的互补功能,同步推进投资仲裁机制与国家间仲裁机制的改革,合理界定和分配各自的适用范围,从而确保两者的有效衔接与平衡.
国际投资条约、国家间仲裁、投资仲裁、双轨执行、衔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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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DF9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5D154”、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2016GZGJ44
2017-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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