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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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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增加规定多种形态的多数人侵权责任之外,还规定了较多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等相互重合的样态.这是侵权法领域不常见的问题,可称为侵权责任并合.这是更多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承担同一种或者不同种侵权责任并相互重合的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并合主要适用于产品、服务致害消费者或者他人的营销参与者实施的侵权行为.立法者增加侵权责任并合的规定,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被侵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制裁实施违法行为的营销参与者,阻吓和警示他人预防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并合发生后,应当依照相应的规则在原有的和新增加的侵权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

多数人侵权、侵权责任并合、营销参与者、责任分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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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14SFB20025

2017-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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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393

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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