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刑法的路径转换——从实体法到程序法
虽然我国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仍具有现实意义,但是这一制度因缺乏可行性与合理性而面临困境.基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互补关系,刑法的变通施行完全可以通过程序法制度设计得以实现,即可以通过对刑事诉权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制度的变通立法来达到刑法变通施行的目的.这种程序法变通路径能适应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的现实需要,有效摆脱刑法变通施行面临的困境,也是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改革刑事诉讼制度的有益尝试.
刑法、变通施行、民族区域自治、刑事诉权、刑事和解、刑事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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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17-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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