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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实施网络监控措施的程序法规制——以域外法的相关规定为参照

引用
侦查中的网络监控措施是一种技术侦查手段,立法应将其区分为对内容数据的监控与对非内容数据的监控.对内容数据的监控只能针对达到法定证据要求的重罪案件实施,并且必须是在采用其他侦查措施无法达到侦查成效或成效甚微时经中立机关授权才能对特定对象实施.对非内容数据的监控则无需适用必须是重罪案件的原则,也不需要达到有“合理根据”的要求.

网络监控、内容数据、非内容数据、程序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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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2017-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7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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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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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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