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引用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受理”的规定,并未回答法人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由于通过组织体向自然人传递与分配非财产损益机制的社会事实的存在,作为对这一社会事实的调整工具的法人也可被承认享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能力.法人的精神损害在诉讼中可被证明,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对法人人格权遭受侵害时的其他救济手段具有补充性.社会政策会从公共安全角度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施加影响.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不适合通过一次性立法或抽象司法解释进行规定,而应在相对简约的立法平台上以判例等方式对其规范构成中未阐明部分进行渐进式呈现.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能力、证明标准、法源续造

34

D990;C91;D63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CIA100155

2017-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64-7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商研究

1672-0393

42-1664/D

34

2017,34(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