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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限度与进路: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的宪法学思考

引用
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属于宪制范畴.建构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应明确保障司法权的公正运行、强化司法权的自我监督、推动行政法治化发展、促进法律统一适用等宪制目标,划定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适度性的改革定位、尊重科学的审级制度、警惕“司法联邦主义”等宪法界限,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主导、科学设置跨行政区划司法体系和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等途径进行合宪性调整.

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宪制目标、宪法界限、合宪性调整

34

D92;U29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4JZD00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HJ2014A02

2017-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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