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中关于人的尊严之规定的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关于人的尊严问题的规定,由1982年宪法发其端,并以人格尊严作为其主导性表述.这一现状不但导致根本法中缺乏人的尊严的统一性规定,而且使得现行法上有关尊严的内容狭窄与单一;此外,有关尊严的表述在不同的法律文本中亦往往呈现不同的意涵,歧义在所难免.因此,需要确立人的尊严作为法律的基本范畴,在宪法中直接规定人的尊严的内容,同时明确人的尊严所直接涵摄的权能范畴,加大对弱者保护的力度,促成“最不利者”尊严的实现.
人的尊严、人格尊严、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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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H315.9;D6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资助项目
2017-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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