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中的“表演”与“表演者”
法律概念服务于定纷止争、治理社会的实践目的,而非对客观事物的单纯描述.“表演者”概念的核心在于“表演”,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却未能清晰地界定“表演”与“表演者”这两个概念,导致司法裁判的不一致和不确定.基于既定的价值考量和逻辑分析,我们可以从“表演行为”、“表演对象”、“表演主体”三个层面递进式地推敲和框定“表演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从而回应和解答具体案件中的诸多难题与争辩,并为今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提供智识性的帮助和指引.
著作权、表演、表演者、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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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J642.1;B8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24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8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