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行政的组织法构造
基于现代社会的风险规制要求,传统的行政组织应作出一定变革.为确保风险规制的中立性、独立性、科学性、透明性和参与性,在安全形势严峻、科技人员的独立性或可信赖性不高时,风险行政的组织框架设计应以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的分离为原则.风险评估机关应是具有专业性和多元性的合议制咨询机关;风险管理机关应以产业振兴与安全规制的职能分离为前提,并设置科学问题审议咨询、事故调查、议事协调等方面的辅助机构,以在规制过程中不断创造知识,赢得风险规制的组织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风险规制、行政组织法、风险评估机关、风险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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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99;D638;I206.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FX150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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