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组织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当前我国的社会组织立法不仅面临着概念、规则和原则层面的困境,如基本范畴尚待共识、权利和义务设定失当、法律体系亟待完备、条文与指导思想出现悖离;还遭遇规范与秩序断裂的困境,如“有法”未必“可依”、“可依”也未必“有序”.这些困境的出现既源于立法者在“收”与“放”、“进”与“退”、“开门”与“闭门”之间的价值摇摆,也由于立法不同阶段的杂糅混合,最终又受制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紧张: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选择失当、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转化失灵、国家主导与社会自治之间的博弈失衡.基于此,需明确国家与社会双向构建的立法道路,平衡放权、扶植与规制,完成立法力量之官民整合、立法价值之权利和义务的转换、立法体系之破立兼顾、立法技术之移植与创新.
社会组织、立法、法治、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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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G641;D63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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