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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侵权合理许可费赔偿条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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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费赔偿在以“差额说”为理论基础的损害论框架内会遇到难以逾越的法律适用障碍,因此需要以新的损害概念为基础进行法律解释.以市场获利机会为内涵的机会利益概念更符合专利权之利益本质,且以市场机会损害为概念的专利侵权损害更有助于法律适用上的顺畅,应将其作为合理许可费赔偿的概念基础.在与实际损害赔偿、侵权获利赔偿的关系上,专利许可费赔偿因举证上的便利性与赔偿上的基本性而应在体系上被视为最低赔偿的基准额,并与实际损害赔偿、侵权人获利赔偿一起在适用上采取平行的综合计算方式以给予权利人最大限度的保护.在具体适用该规则时,应以假想契约为对象,从主体基准与时间基准上全面参考典型的缔约谈判因素,并借鉴“乔治亚—太平洋”案中确立的要素来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专利侵权、合理许可费、损害赔偿数额、机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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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1ZD&076

2016-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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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393

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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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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