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恒定原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对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后当事人资格的确定,采纳了当事人恒定原则.实行当事人恒定原则有利于维护程序的安定、提高诉讼效率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既包括争议的民事权利发生转移,也包括争议的义务发生转移;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转让争议标的物,那么在诉讼标的不是债权请求权而是物权请求权的情况下也适用当事人恒定原则,除受让人善意取得之外,生效判决效力及于受让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及于受让人的根据在于争议权利义务的转让人基于法定诉讼行使诉讼实施权.为加强对受让人的程序保障,受让人有权在诉讼中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也有权在判决生效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当事人恒定原则、既判力、善意取得、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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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2016-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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