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的误识与匡正
骗取贷款罪已经成为现阶段经济犯罪司法认定中使用率极高的罪名.然而,司法实务部门对骗取贷款罪构成要素把握不一,有令该罪沦落为“口袋罪”之虞.法益侵害是犯罪构成要素解释的指针,骗取贷款罪保护的不是抽象的金融秩序,而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该罪的被害人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担保人及其担保财产不应纳入该罪的保护对象.无论是“骗取”行为还是“严重情节”,都需要从有无侵害金融机构贷款安全方面进行实质认定.在有足额担保并且未造成贷款人实际损失或者案发前归还贷款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贷款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金融秩序、司法认定、贷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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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F832.4;F28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1YJA820062
2016-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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