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侣遗产问题的民法立场
僧侣遗产归属的争议屡有发生,尚未取得共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僧尼逐渐拥有私有财产,形成出家前所享有财产等可能的类型.从僧侣遗产处置的历史沿革来看,逐渐从不承认其私人所有性质从而加以剥夺向有限承认其意愿从而以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乃至世俗亲属继承的方式转变.僧侣遗产问题不是继承权问题,并不适用继承法上的遗嘱、遗赠等制度.僧侣出家时通过离婚、取得父母亲书面同意等要件脱离世俗家庭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寺院订立死因赠与契约,在僧侣死亡时,就僧侣遗产范围内赠与之债应当优先受偿.僧侣遗产问题中,有规约的,应当首先按数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规约处理,僧侣共同体作为享有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不可就该死因赠与契约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变更,不可放弃自身对于契约中约定死亡时遗产转移的取得权.
宗教法人、僧侣、遗产、继承权、死因赠与契约
33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12SFB2043
2016-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