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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的法律反思

引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涉及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实行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其下市、县(区)级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统管制度.从法治主义的角度看,这一改革措施的实行,一方面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国家权力配置关系的改变,需要经受合宪性的拷问方能体现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要求;另一方面,该措施究竟能否达到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目标,或者应如何完善才能更好实现该目标,也需要作深入的思考与充分的论证.

司法改革、省级统管、合宪性、去地方化、去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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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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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

1672-0393

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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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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