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中债权人过错对保证责任之影响


混合担保中,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在设立、维持及利用等环节均可因债权人的过错而导致最终无效用,其3种典型样态包括疏于注意致物保合同无效、怠于行使登记(交付)请求权致使物保未设立、(准)放弃物保等行为.此过错在性质上系与有过错,会造成保证人顺位利益或顺位信赖利益受损,故其法律效果应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给付请求权受相应扣减.但上述3种过错在内涵上并非全然相同,故保证责任减免范围亦有差异.
混合担保、与有过错、担保物权、保证、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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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B516.59;F3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6-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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