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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合意诱导机制研究

引用
我国民事诉讼采调解优于审判的程序设计,“以调解为主”、“着重调解”、“先行调解”等调解政策更强化了调解的优越地位.然而,以处分权为本质的诉讼调解,强化调解的相关政策对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纠纷并达成调解合意并不具有意义.“调审合一”程序不仅无助于促进调解合意的生成,反而会导致调解“诉讼化”的倾向,同时也弱化了相关调解合意生成机制的作用.基于调解法理与审判法理之差异,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应适当分立,并建立促进当事人调解合意生成的诱导机制,以利益诱导、制度安排和程序保障等促使当事人理性选择调解程序并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调审合一、调审分立、诉讼调解、调解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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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D856.19;R197.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0YJA820096

2016-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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