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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度适用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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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合民意,能动司法理念异化为司法工具论;加上受缺乏明确性的兜底条款的影响以及刑法学界的不当助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肆意滥用,从而引发同案不同罪、同案异罚、异案同罚、轻罪重罚的司法乱象,对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法的公正性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刑事司法者应坚守慎刑理念,将该罪的危害对象限定为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将该罪的危害行为限定在有直接性、迫切性、高度盖然性的现实危险行为范畴,同时应关注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合理厘定该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危险行为、危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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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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