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程序规定的体例构造
我国自下而上的行政程序法典化活动开展已久,但地方行政程序规定究竟应如何谋篇布局,至今仍未从理论上得到妥善解决.在体例中轴上,地方行政程序规定应围绕行政行为的种类展开,各类不具有共性的行政行为独立成章,单独设定程序规则.在内容选择上,应抛弃现阶段将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责任、行政裁决等内容一并纳入调整的做法,只对某些已经成熟的重点行为进行规范.在编排逻辑上,要妥善处理总则与分则、实体与程序、一般与特别之间的逻辑关系.如此方能形成一部中轴清晰、内容简明、逻辑严谨的立法文本.
行政程序法、地方行政程序规定、体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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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F045.51;D63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CFX021
2016-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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