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之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修改了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原第287条的规定,新增了第287条之二,从而增加了一个新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网络提供商的服务具有日常性,且网络提供商主观上至少是未必的故意,这决定了该行为属于典型的中立帮助行为,因此该罪名的设立实际上意味着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帮助行为正犯化带来的问题是,刑法作为国家施加于个人的强制手段,应在何种范围内以何种力度处罚个人,尤其是在网络这样一个发散性、随意性极强的平台中,将出于违法或者犯罪动机或故意的帮助行为一律犯罪化是否合理则需要作进一步探讨.
帮助行为正犯化、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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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TP393.08;D669.5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6-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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