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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激行为犯罪化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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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原第290条第1款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由于该条的修订涉及维权过激行为,因此笔者拟对该条做些考察.一、《刑法修正案(九)》对维权过激行为的犯罪化1997年《刑法》原第290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本是针对那些蓄意制造事端,聚众滋扰,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无理要求或借机发泄不满行为的,而《刑法修正案(九)》在原条文“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之后增加“医疗”的用语明显是针对现实生活中愈演愈烈的聚众“医闹”现象做出的.①那么,什么是“医闹”呢?根据《百度百科》对“医闹”词条的解释:“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的行为”.②其实,这样的界定并不严谨.从字面看,“医闹”即因医疗纠纷而闹事,并不涉及纠纷实质和闹事动机.事实上,也有许多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是为维护患者的正当权益而闹事,其施加压力不是为了非法牟利而是想解决问题,此即笔者所说的维权过激行为.因此,“医闹”的“纠纷”色彩不可能不牵扯到维权过激行为.该款针对“医闹”的犯罪化不可避免地把维权过激行为同时摆在桌面,因此必须厘清“医闹”与维权过激行为的界限.此外,除了“医闹”,该款是否包括维权过激行为?进而还可以推论出该款原有扰乱“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的行为亦有可能并非全是无理取闹.只不过,由于医疗直接涉及患者的生命和健康以及具有紧迫性等原因,因此其引起的纠纷常常更为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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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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