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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免费分配碳排放配额的法律性质与中国对策——基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补贴构成要件的分析

引用
北京、上海、广东等七省市在作为碳排放交易试点地时主要采用免费方式向控排企业分配碳排放配额.免费分配的方法可分为“历史排放法”与“行业基准法”.依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争端案的阐释,政府免费分配碳排放配额的行为并未构成“资金的直接转移”、“放弃本应征收的收入”和“提供货物”,但是依“历史排放法”进行的免费分配有可能构成“提供服务”.在“提供服务”时,政府免费分配碳排放配额的效果可构成“授予利益”并具有“专向性”.为此,中国应改进碳排放配额的免费分配方式,采用“行业基准法”来免费分配配额,并制定统一适用于所有行业与企业的获得免费配额的资格标准,加强与世界主要经济体之间在碳排放交易领域的合作,通过跨国流转的碳排放配额来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分担机制,促进不同国家的同类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公平竞争.

碳排放配额、免费分配、财政资助、授予利益、专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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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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