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研究——兼论罪过形式的判断基准及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例外

引用
当前,我国刑法学理论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有“过失说”、“故意说”与“复杂罪过说”三种学说.这三种学说在解释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时均存在局限性,原因在于它们都仅坚持规范论的罪过形式判断基准.“罪刑规范—构成事实”的罪过形式判断基准既能够判明诸如污染环境罪等罪过形式不明之罪的罪过形式,又符合刑法解释和罪过形式判断的性质、危害结果和其他犯罪现象所具有的“规范—事实”的两面性,同时有利于贯彻刑法的思考方式,故应当得到提倡.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和刑罚设置看,就罪过形式不明和仅罪过形式不同但共用一个法定刑幅度的犯罪而言,应当承认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存在例外.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故意、过失、复杂罪过

33

2016-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4-122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商研究

1672-0393

42-1664/D

33

2016,33(2)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