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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结果及其扩张刑罚功能之限制

黄晓亮
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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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依间接结果处罚行为人的具体犯罪.在这些犯罪中,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并未直接作用于特定的行为对象.由于间接结果部分地处于客观处罚条件的范围内,行为人对其有认识可能性,即间接结果的出现并未超出行为人的认识范围,因此依间接结果处罚行为人符合责任原则的要求.作为刑罚扩张事由的间接结果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仍处于尴尬状态的原因在于对其缺乏明确和适当的定位.对其仅以责任原则予以限制是不够的,应从转处第三人方面考虑将具有间接结果的犯罪转化为情节犯,从行为活动的情节本身来确定可罚性的基础,实现对此类犯罪的立法规制.

间接结果、刑罚扩张事由、客观处罚条件、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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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北京师范大学自助科研基金项目SKZZY201406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2016-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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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393

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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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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