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的法律表达
法律中已使用的行政决策概念无法体现法律行为所应具有的法律效果.行政程序立法中的行政决策试图取代抽象行政行为或发展成为行政行为的新类型.行政决策入法的原因,在于党有关“决策”政策的法律化,在于行政法学对行政行为类型化研究的不足;行政决策入法的使命在于实现行政决策的政治正当性.然而,行政决策是一个行政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不能实现法学概念的技术功能;无法与现有行政行为类型兼容,也不能实现法学概念的实质功能.行政决策程序化和制度化的法律安排,不在于行政决策的类型化,而在于实现与公众参与、工作规则和人大批准决定制度的对接.
行政决策、法律表达、行政行为类型、行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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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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