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构建
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肇始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长臂域外管辖权”.美国为了维护其本国利益,将反垄断法中普遍运用的域外适用原则也扩张到了证券法领域.但是1933年《美国证券法》和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域外适用制度.长期以来,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实践确立了证券法域外适用的“效果准则”、“行为准则”、“混合准则”和“交易准则”.在证券市场国际化日益增强的情形下,为了保护我国证券投资者的权益和证券市场秩序及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建立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具体而言:(1)应确立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合理原则”和“效果原则”;(2)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但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模糊化的规定;(3)应完善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
证券法域外适用、效果原则、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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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F830.91;F27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2016-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66-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