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只有澄清日本的罪数论与德国的竞合论之间的关系,才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学术背景与司法实践完善我国的罪数论.罪数论与竞合论所讨论的具体现象相同、目的相同,只是研究方法略有不同(但不矛盾),部分用语与归类有所不同,因而导致对部分问题(现象)的处理不同.我国刑法理论不可能同时全面引入德国的竞合论与日本的罪数论.德国竞合论的下位概念与我国罪数论对应的下位概念的内涵、外延存在明显区别.在我国既有的学术背景下,虽然可以吸收竞合论的部分内容,但是不可能完全以竞合论取代罪数论.我国的罪数论仍应以一罪与数罪的区分作为逻辑起点,将数罪现象分为单纯的一罪(包括法条竞合)、包括的一罪、科刑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与不必并罚的牵连犯)、实质的数罪(实质竞合)四类展开研究,至于是使用竞合论的名称还是使用罪数论的名称并不重要.
罪数论、竞合论、单纯的一罪、包括的一罪、科刑的一罪、实质的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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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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