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权利人转让股权的处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和第27条规定非权利人转让股权应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规则.此“参照适用”基于信赖保护之思想,应在信赖责任的框架下予以展开.其中股权工商登记通过其相对效力要件、强制登记要求、程序法中的推定效力可获得可信赖性.但该可信赖性低于不动产登记簿,因此在处置规则上应加强信赖责任中可归责性要件的考察,此在德国新引入的股权善意取得规则中得到印证.而可归责性的评判需作类型化分析,不同类型下原权利人与第三人可归责性的考量因素有差异,同时两者可归责性的比较是最终处置规则的依据.
股权转让、信赖责任、可信赖事实、可归责性、处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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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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