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规则之构建——兼评重庆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模式
在“三权分置学说”之下,承包土地的权利构造可以表达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均属“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且均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允许抵押的财产范围,在相关试点地方应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土地经营权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设定,但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登记以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为前提.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协议折价、协议拍卖、协议变卖、强制拍卖、强制变卖等方式,可以选择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土地经营权的变价可以借助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农户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时,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采取强制管理的方式,不宜采用强制拍卖和强制变卖的方式.
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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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12SFB2038
2016-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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