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的”建设性模糊”研究
在国际关系中,对复杂或新型的议题,在某种情形下形成模糊的文本是达成一项国际条约或协定唯一可行的方法.多边条约的谈判参与方较多,为使各方尽快达成共识,条约文本具有模糊和漏洞是有必要的.”建设性模糊”是促进国际关系中复杂而有争议的问题达成共识的一种具有高度政治智慧的技巧.其可掩盖当事方对条约文本存在的分歧,并为一项规则通过解释和适用而得到灵活的发展留有余地.虽然”建设性模糊”对国际问题的解决具有各种优势,但澄清其内容对相关争端的解决极为重要.在国际争端解决中,法官的司法能动主义往往是人们所诟病的,但”建设性模糊”不可避免地将法官引向一定程度的司法能动主义.在司法能动主义对解决争端具有绝对必要性时,法官需要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授权范围予以澄清和限制.我国应灵活利用”建设性模糊”来解决国际问题与争端,并注意防备和化解其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建设性模糊、司法能动主义、条约解释、默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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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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