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慎诉制度及其完善——兼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慎重追诉表现为对逮捕、公诉采取近似于定罪的证明标准,并以”跨栏式”的诉讼程序防止滥诉.这种独特的制度建立在诉讼阶段论的基础上,体现了对发现事实真相的不懈追求,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实体性权利,但对其程序权利关注不够.在慎诉制度影响下,高逮捕率和高入罪率都具有相对合理性,在内在成因不变的情况下,降低逮捕、公诉的证明标准,改变”跨栏式”诉讼程序的机制改革,都无法实现制度完善的初衷.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仍应在维持慎诉制度基础上,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
慎诉、逮捕、公诉、证明标准、以审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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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项目14FX08
2015-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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