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罪名若干问题探究
追求立法的简约及避免对同一法益侵害事实作重复评价系选择性罪名存在的价值,而与公认的罪数标准存在一定的冲突并且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系选择性罪名固有的缺陷.要弥补这一缺陷,就应该准确界定选择性罪名的范围,否认对象、手段、主体、后果为选择性要素,仅承认针对同一对象通常相继发生的行为系选择性要素;承认选择性罪名也可能成立数罪,对针对不同对象实施多种行为的选择性罪名应该坚持以数罪并罚为原则.对选择性罪名中犯罪数额(量)应否累计计算,不能一概而论.
选择性罪名、罪刑相适应原则、数罪并罚、犯罪数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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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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