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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竞业限制的性质判定与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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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补偿金方式要求其在特定期限内不为针对自己同业竞争的自营或他营行为.竞业限制指向的不是劳动者的就业择业权,而是限制其针对原用人单位的同业竞争行为.竞业限制乃是劳资双方当事人基于劳动关系而形成的特定民事契约,虽然从契约内容来看,契约履行均使当事人处于不利益状态,但对劳动者而言,则属于义务性、约束性、利益损害性约定.为保护劳动者利益,竞业限制应着重考察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先履行经济补偿义务,以此作为判断协议是否生效的主要依据.

竞业限制、利益权衡、契约、先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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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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