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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环境致害行为的法律规制——兼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责任制度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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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誉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其”法律责任”一章主要围绕如何加强企业环保责任、新增政府环保责任展开.其在规制个人环境致害行为时处于近乎失语状态,体现出法律责任结构的失衡,制度现状背后隐含的价值判断是”企业致害一个人受害”的二元结构.当前环境问题的来源已从主要由企业行为演进到企业与个人行为综合致害.在社会建构理论视角下对个人环境致害行为予以法律规制符合其制度逻辑.其规制对象主要包括直接消费行为和消费产品行为中的非环境友好行为;同时,要预防与克服社会国家化、制度”马太效应”和制度单向性风险,要从转变抽象规范、下沉执法力量、关注行为细节等方面捕获与判定个人环境致害行为.

环境保护法、个人环境致害行为、法律规制、责任制度、社会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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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13SKGC-QT12

2015-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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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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