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平等原则对立法分类审查的体系性标准——以美国和德国的实践为参照
构建审查立法分类的体系性标准,有利于判断立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有无违反平等原则,有利于宪法操作的便捷和适用的安定.宪法平等原则对立法分类的审查,在美国采取三重审查模式,而德国的审查则分为两步骤进行.通过总结美、德两国模式的共通性,可以发现值得借鉴之处:一是对不同立法施以不同的审查强度;二是多方面因素决定审查强度;三是一般平等原则与特殊歧视禁令相结合;四是类型化.以美国和德国的实践为参照,我国宪法平等原则对立法分类审查的体系性标准是:首先,立法分类不得违反宪法上的特别歧视禁令;其次,立法分类须根据其分别涉及公民人身权和参与社会生活权利、劳动权和教育权、财产权和社会救济权而分别满足严格、中度和合理之不同的具体正当化要求,方能符合宪法的一般平等原则.
宪法平等原则、立法分类、宪法审查
32
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项目
2015-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66-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