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上行政责任的衰微与再造
当前,我国破产法上对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呈现衰微之势.然而,通过对现代破产法公私法交融性的分析,以及国外学界对破产制度功能的再讨论,可以清晰看到重构我国破产法上行政责任的合理性.我国应在破产法典中原则规定可以追究破产企业高管、破产管理人等的行政责任,但具体操作与适用的条款可安排于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之中.破产行政责任适用的情形应包括怠于申请破产的行为、非罪的破产诈害行为,而责任形式应慎用行政处分,但可适当拓宽对责任人资格罚的范围.
破产法、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资格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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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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