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权的国家保护义务:起源、体系结构及类型化
在以“基本权利—国家义务”为核心的宪法分析框架中,国家保护义务虽然对基本权利具有普遍性的工具主义价值,但是立基于人权内容的“二分法”差异,社会权较之自由权在关于国家保护义务的论证逻辑、体系结构及实现径路等方面均呈现出一种“反向性”特征.在宪法学意义上,国家对社会权负有保护义务,主要根源于宪法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作为一种体系化架构,社会权的国家保护义务可以分为以客观法义务为核心的基础性结构与以主观权利为例外的派生性结构,上述两种结构在特定情形下还存在着单向转化即客观义务“再主观化”的可能性.国家切实履行社会权保护义务,必然有赖于立法、行政与司法权的相互分工协作和配合,其具体责任分担同时深受以上保护义务体系架构的内在制约.
社会权、国家保护义务、客观价值秩序、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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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J905;I206.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民族委员会民族问题研究项目
2015-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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