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总则的基本构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基础
无论是基于对过往民事立法的尊重还是基于法典化的逻辑,我国编纂民法典、制定总则,都无法绕过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2002年底提交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总则编基本沿袭《民法通则》的结构和内容,①也许就是很好的例证.《民法通则》所构建的民事基本制度包括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在民法典的整体框架中,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分属于民法分则,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诉讼时效正是传统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制度.②因此,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民法典总则,③亦是势所必然.然而,受制于其时改革发展目标之不确定和民法学理论准备之不足,《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四项民事基本制度,既因时势之局限或观念之落伍而无法适应社会生活发展之需要,也因理论上的不成熟而无法满足法典科学性之要求.因此,以《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制度为基础制定民法典总则,不能照抄照搬,必须进行制度重构.
民法典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基本构造
32
D923.1;F203;F812.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AFX003
2015-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