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破坏重大野生动物资源安全行为侵犯的法益可以包含公共安全.纯粹人工驯养或培育的动物不属于野生动物.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整只野生动物以及直接从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分子手中获取的野生动物的组织或器官,应认定为野生动物.本类犯罪与相关犯罪发生竞合时,一般应按照“从一重处”原则进行处理.本类犯罪的量刑标准除采用数量标准外,还应采用量比标准作为补充.在计算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时,应当将单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拥有的组织或者器官作为动物整体看待.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野生动物、公共安全、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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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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