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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民法典总则编之存废

引用
我国学界对于民法典中是否设置总则编存在争议,主张设置总则编的主流观点及其种种理由均难以成立.《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其以私权一般理论为结构主线提取的“公因式”所构成的总则编,至多只是一个财产法总则,而非民法之总则.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不应仿效《德国民法典》设置总则编,可仿效《瑞士民法典》设置序编,就民法典的立法宗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渊源及适用规则、解释规则等作出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公因式、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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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G633.8;F810.4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2YJA820092

2015-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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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

1672-0393

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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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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