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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最密切联系条款下的裁量权滥用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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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国际私法在涉外合同领域的基石性原则之一.201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继续遵循了这一原则.依此,法官获得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行使裁量权必须遵守特定的限制,否则便构成滥用.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可将裁量权滥用分为擅用和错用两种类型,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均不乏其例.裁量权滥用的发生与立法、司法现状均有密切关系.相应的,裁量权控制的途径也可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寻找.裁量权的立法控制,指通过完善涉外合同冲突规则体系,设置明确的裁量权行使边界.然此方式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须配合对裁量权本身的司法控制,以便从制度上保障法官不受现实因素干扰地、自由地行使裁量权.上述两条路径中,前者以限制为主,后者以引导为主,若能双管齐下或可构建张弛有度的裁量权控制之道.

最密切联系、裁量权、滥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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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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