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与物权构造
国有农用地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是国有农用地所有权与农垦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中介,是完善农垦国有农用地双层使用制度的基本层面.对于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虽然理论界尚存争议且面临一定程度的适法困境,但是基于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权能状况、收回补偿、抵押实践、类似取得时效制度的运用、登记的体系化解读、俄罗斯国有农用地用益物权的特殊类型及其启示,农场国有农地使用权应当被定性为用益物权.而且,还应当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对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进行物权化构造,充实处分权权能,合理确定期限,并分类推进其有偿化改革.
国有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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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F321.1;F27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FX084
2015-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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