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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视野中的第三人清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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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法总则尚未颁行,造成现行立法上第三人清偿制度的缺位,并由此导致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冲突.第三人清偿规范分散规定于合伙、连带债务、保证以及抵押权等规范之中,亟待系统地整理与研究.对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言,其在清偿之后不仅享有求偿权,更为重要的是享有代位权.我国现行法并未明文规定第三人清偿之后享有代位权,构成立法上的漏洞.未来的债法总则应当借鉴先进立法例,就第三人清偿及其效力予以明确规定,以平衡第三人、债权人以及其他担保人之间的利益.

第三人清偿、求偿权、代位权、保证、抵押

32

D923;F830.8;F2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18

2015-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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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393

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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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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