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以世贸组织和自由贸易区的知识产权协定/条款为视角


对于知识产权,不少发展中国家在多边框架内不愿意承担对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义务,但在双边或区域层面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它们不得不权衡利弊,接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更高要求,以换取获准进入自由贸易协定伙伴国家市场的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时代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条款的关系要么是解释关系,要么是冲突关系.当二者存在潜在冲突时,依据习惯国际法的冲突规范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冲突规范都无法有利于发展中国家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灵活性条款.相反,自由贸易协定中与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义务有关的冲突规范可以在一定程…展开v
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灵活性条款、自由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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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1;R951;F74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2015-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73-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