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罪刑法定的基本理念
我国近些年来出现的“道德评判理论”、“风险刑法理论”、“司法犯罪化理论”以及“量刑反制理论”具有一个共性,即过于注重行为后果的同质性和对法益的侵害,从而消解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性要求,对罪刑法定的基本理念造成严重的破坏.刑法的基本原则并非都属于基本理念,原则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作为基本理念的罪刑法定应当具有至上性.晚近出现的上述刑法学理论争议的根源在于学者们对刑法基本理念的理解出现了偏差.要坚守罪刑法定的基本理念就必须高举司法遵循立法、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互补以及国家刑权力应保持克制和谨慎的旗帜.
刑法理念、罪刑法定、道德评判、量刑反制、司法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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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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