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国家关系的再造
中国民法典面临着外在体系、内在体系和社会基础的三重挑战,其应对有赖于民法与国家关系的再造,需要重新找回国家.民法在与国家关系的变迁中经历了从自治性民法向“中立性民法”的转变.这一新的民法范式为国家提供了内设、引致、转介、变形等进入民法典的多条通道,同时又凭借其形式理性对国家的进入予以审视、评估和接纳,从而在保持自身体系的同时容纳多元的价值和多层次的规则,调和私法自治与国家管制的张力,汇通世界民法的普遍智识与中国的独特经验,最终化解中国民法典的理论障碍.就后者而言,民法接纳国家的方式,在我国以特有的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为典型.鉴于现行司法实践存在的缺憾,我们可以参酌民事政策的层级、对象、领域、强度以及目的和实际后对立法的“开放漏洞”和“隐藏漏洞”进行填补.
国家、中立性民法、自治性民法、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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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G71;D61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培育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5-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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