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含义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语境中的弱者含义,特指在法律选择和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选择中实际处于弱势地位的特定人群.在国际私法的语境中,弱者保护更多地体现在涉外合同和特殊种类侵权争议的法律适用上.在涉外父母子女关系、涉外扶养和监护关系中不存在国际私法视角下的弱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弱者概念错误地适用于涉外家庭关系,并采用了不合理的法律选择方法.为真正落实国际私法语境下的弱者利益的保护,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立法,应当将弱者的范畴限制在消费者合同、劳动雇佣合同和产品责任侵权等方面,取消在涉外家庭关系中所谓的弱者提法,并给予必要的限制.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弱者保护、涉外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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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12SFB2055;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L13BFX009
2015-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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