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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法替代劳教制度的合理性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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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如何选择替代性治理方案成为当下我国刑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经过不断争论,用刑法替代劳动教养制度的观点逐渐成为我国刑法学界较具代表性的观点.通过对两种法律制度的要素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用刑法替代劳动教养制度混淆了两种法律制度的逻辑前提和价值目标,易导致出现高成本和低效益的社会治理困境,并且会导致刑法的制度功能出现严重的偏差.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不能简单地用刑法替代,而应引入社会治理的观念,坚持运用刑罚的不得已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治理机制,发挥社会自洁功能,利用乡规民约等社会自生规则,完善对越轨行为的分类矫正治疗机制,科学划定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体性规定,改革剥夺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程序等,从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社会治理体系.

社会治理、劳教制度、刑法替代论、多元化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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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8;D60;G641

2015-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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