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释罪:一种可行的刑法实质解释方法——以对“组织卖淫罪”的解释为例
由于我国刑法未明确界定组织卖淫罪中“卖淫”、“组织”的含义,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组织卖淫案件时比较混乱.我国刑法为组织卖淫罪配置了极为严厉的法定刑,而法定刑的严苛要求罪状必须明晰.持“形式解释论”者无法对“卖淫”、“组织”的含义作出合理解释,原因在于其坚持“先定罪后量刑”、“定罪与量刑无关”的思维定式.对“卖淫”、“组织”含义的解释必须坚持“实质解释论”.以刑释罪、以法定刑的轻重为参照系对罪状进行解释,是一种较为可行的刑法实质解释方法.
组织卖淫罪、语义解释、以刑释罪、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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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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