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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设定排除事项的反思

引用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对受案范围中排除事项的规定基本照搬了原有规定.这未能解决其存在的不足,如对排除事项的设定主体及权限限定不严、所作设定尚比较简单、粗略等.设定受案范围的排除事项事关重大,是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起诉权的限制,也是对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限定和对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为的司法豁免,因而必须符合宪法框架下的法治要求.为此,新法在实施之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解释来进一步规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排除事项的设定.这包括:在排除事项的设定上要求严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尽量补充细化列举排除事项不使之出现空白地带,从严控制排除事项的标准等,以防范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随意扩张排除事项的现象.

行政诉讼法修改、受案范围、排除事项、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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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资助项目批准号:11AFX11

2015-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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